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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
來源:河南省政府網站 作者:省政府辦公廳 發布時間:2016-07-15 11:08 點擊量:5422

河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

豫政 〔2016〕45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現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建立健全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國有資產監管體系,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真正確立國有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增強企業活力,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權責明晰。實現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依法理順政府與國有企業的出資關系,科學界定出資人監管邊界,明確國有企業內部監督與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等各類監督主體的職責。

  2.堅持突出重點。按照市場經濟規則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以管資本為主,以資本為紐帶,以產權為基礎,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注重通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依法行使國有股東權利。

  3.堅持放管結合。按照權責明確、監管高效、規范透明的要求,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和監管方式轉變。該放的依法放開,切實增強企業活力,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該管的科學管好,嚴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4.堅持依法依規。改變行政化管理模式,更多運用法治化、市場化的監管方式,依法依規開展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法規制度體系,完善責任追究制度。

  二、以管資本為主改革和完善出資人監管

  (一)科學界定監管職責。

  1.準確把握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職責定位。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作為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授權代表本級政府對監管企業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專司國有資產監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職能,不干預企業自主經營權。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使其更好服務于國家和全省戰略目標,實現保值增值。發揮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專業化監管優勢,逐步推進出資人監管全覆蓋。

  2.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圍繞增強企業活力和提高效率,聚焦監管內容,將依法應由企業自主經營決策的事項歸位于企業;加強對企業集團的整體監管,將延伸到子企業的管理事項原則上歸位于一級企業,由一級企業依法依規決策;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配合承擔的公共管理職能,歸位于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

  (二)突出監管重點。

  1.戰略規劃。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指導企業開展戰略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對企業戰略規劃實施備案管理,引導國有資本聚焦我省“四大國家戰略實施”和“四個大省建設”,加快向公共服務、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戰略性先導產業及已形成優勢的產業等四大領域布局。

  2.資本管控。規范投資管理,建立權責明確、程序規范、決策科學、追究到位的投資管理機制,完善企業投資后評價制度。規范產權流轉,按照“能進則進、應進必進”的要求,公開進場轉讓,嚴禁暗箱操作、違規場外交易。規范財務管理,建立財務總監委派制度,企業財務總監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委派并定期交流;健全財務預算審議、財務決算審核管理制度;加強企業經濟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規范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收益分享機制。強化對企業境外投資、運營和產權狀況的監管,確保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安全可控、有效運營。

  3.業績考核和激勵約束。改進考核體系和辦法,綜合考核資本運營質量、效率和收益,以經濟增加值為主,并將轉型升級、創新驅動、合規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等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實施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差異化分配辦法。探索和建立國有企業薪酬長效激勵機制,建立健全與長效激勵相配套的業績考核、財務審計、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約束機制。

  4.風險防控。圍繞防控戰略風險、資金風險、投資風險、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建立監控預警機制,科學設置監控指標,及時掌握、分析重大風險的變化趨勢,動態調整管理策略,實現對重大風險的動態管理和有效管控。健全風險評估機制,企業“三重一大”(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高風險業務、重大改革以及重大投資并購等重要事項應建立專項風險評估制度。

  5.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按照管少、管好、管住的原則,建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分類分層管理制度,根據不同企業類別和層級,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選任方式。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實行任期制、契約化管理。健全企業領導人員選拔、交流和退出機制。

  6.制度供給。適應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和國有資本流動性增強的趨勢,加快構建覆蓋全部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制度體系。制定《河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完善企業投資管理、產權登記、財務預決算、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等各項管理制度。加大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力度,定期開展對各業務領域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針對不同時期的重點任務和突出問題不定期開展專項抽查。

  (三)改進監管方式和方法。

  1.創新監管方式。按照事前規范制度、事中加強監控、事后強化問責的思路,逐步實現由行政化管理向法治化、市場化的監管轉變,由事前審批向事中檢查、事后備案轉變,由直接監管向清單式、章程化管理轉變。

  2.推進簡政放權。以出資關系為紐帶,將屬于企業法人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范疇內的事項交由企業依法自主決策。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不再審核或備案企業投資項目,不再審核授權經營企業的年度投資計劃,重點開展投資后評價。對董事會建設規范的企業,授予董事會選聘經理層成員、經營業績考核、薪酬管理、激勵約束等職權。

  3.實施清單管理。厘清出資人監管職責邊界,公布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對清單之外的事項,不得要求企業以任何形式事前上報審批、核準或備案。探索建立企業投資負面清單制度,明確企業禁止從事的領域和事項,凡未禁止的,企業可以自主決策。

  4.實行章程管理。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要對企業章程進行全面梳理、修訂,制定章程指引,“一企一策”完善公司章程,通過公司章程依法界定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等各治理主體的職責權限。出資人依照公司章程向企業派出董事、監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依照公司章程對企業重大決策事項發表股東意見,維護國有股東權益。

  5.實行稽查制度。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設立稽查辦公室,監督各項國有資產監管制度落實情況,匯總分析各類監督信息,分類處置和督辦需要企業整改的問題,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

  (四)探索授權經營。開展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按照“一企一策”原則,明確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授權的內容、范圍和方式,依法落實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職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作為國有資本市場化運作的專業平臺,依法自主開展國有資本運營,對所出資企業行使股東職責,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五)加強外派監事會監督。外派監事會作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監督的專門力量,圍繞企業財務、重大決策、運營過程中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的事項和關鍵環節、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依規履職情況等重點,著力強化對企業的當期和事中監督。外派監事會逐戶向政府報告年度監督檢查情況,對重大事項、重要情況、重大風險和違法違紀違規行為“一事一報告”。建立外派監事會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問責的履職記錄制度,切實強化責任意識,健全責任倒查機制。

  三、強化企業內部監督

  (一)完善企業內部監督機制。企業集團應當建立涵蓋各治理主體及審計、紀檢監察、法律、財務等部門的監督工作體系,健全涉及采購、營銷、投資等方面的內控機制,強化對子企業的縱向監督和各業務板塊的專業監督。推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和公司律師制度,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省屬企業及規模較大的市、縣屬企業,應配備專職總法律顧問。

  (二)強化董事會規范運作和對經理層的監督。推進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建設,加強董事會內部的制衡約束,依法規范董事會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落實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承擔的法定責任。加強董事會對經理層落實董事會決議情況的監督。設置由外部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建立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增強董事會運用內部審計規范運營、管控風險的能力。

  (三)加強企業內設監事會建設。提高專職監事比例,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加大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督力度,進一步落實監事會檢查公司財務、糾正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等職權,保障監事會依法行權履職,強化監事會及監事的監督責任。

  (四)重視企業職工民主監督。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規范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產生程序,切實發揮其在參與公司決策和治理中的作用。大力推進廠務公開,建立公開事項清單制度,保障職工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五)發揮企業黨組織保證監督作用。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落實黨組織在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主體責任和紀檢機構的監督責任,健全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機制,強化黨組織對企業領導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督,確保企業決策部署及其執行過程符合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四、加強企業外部監督

  (一)健全國有企業審計監督體系。完善國有企業審計制度,進一步厘清政府部門公共審計、出資人審計和企業內部審計之間的職責分工。加大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力度,堅持離任必審,完善任中審計,探索任期輪審,實現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探索建立國有企業經常性審計制度,對國有企業重大財務異常、重大資產損失及風險隱患、國有企業境外資產等開展專項審計,對重大決策部署和投資項目、重要專項資金等開展跟蹤審計。完善國有企業購買審計服務辦法,擴大購買服務范圍,推動審計監督職業化。

  (二)加強紀檢監察和巡視監督。督促國有企業落實“兩個責任”,實行“一案雙查”,強化責任追究。加強對國有企業執行黨的紀律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審查國有企業執行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情況,嚴肅查處違反黨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行為和“四風”問題。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嚴肅查辦發生在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產權交易、投資并購、物資采購、招標投標以及國際化經營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腐敗案件。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巡視工作,指導有條件的企業開展巡察工作,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倒逼改革,促進發展。

  (三)實施信息公開。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和經營重大信息公開制度。國資監管機構依法公開國有企業整體運營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等監管信息。企業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的規定依法公開年度財務、“三重一大”等經營信息。重視各類媒體的監督,暢通社會公眾的監督渠道,打造“陽光國企”。

  (四)建立外部監督協同機制。整合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監管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等監督力量,建立監督工作會商機制,加強統籌,減少重復檢查,提高監督效能。創新監督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運用信息化手段查核問題,實現監督信息共享。完善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線索向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移送機制,健全監督主體依法提請有關機關配合調查案件制度。

  五、嚴肅責任追究

  (一)加大對國有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力度。明確企業作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流失的責任主體,健全并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制度。綜合運用組織處理、經濟處罰、禁入限制、紀律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手段,依法查辦違規經營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案件,嚴厲懲處侵吞、貪污、輸送、揮霍國有資產和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對國有企業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突出、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的,嚴肅追究企業黨組織的主體責任和企業紀檢機構的監督責任。

  (二)嚴格監督工作責任追究。落實企業外部監督主體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流失的監督責任。健全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外派監事會、審計機關和紀檢監察、巡視部門在監督工作中的問責機制,對企業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有關人員失職瀆職責任,視不同情形分別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善監督工作中的自我監督機制,健全內控措施,嚴肅查處監督工作人員在問題線索清理、處置和案件查辦過程中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的行為。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6日